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普遍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关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规定予以适用,导致"一般条款"滥用情况时有发生,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第12条作为"互联网专条"。虽然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呼声,但是用词模糊、种类缺乏周延、兜底条款范围过宽等问题,为该条的适用设置了障碍。为回应这类司法适用困境,应在秉持包容审慎的大前提下,尽快明确"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适用边界,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与规范提供科学合理且具操作性的依据,推动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融合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