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文对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模式进行了讨论,认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信息不能通用,并且提出在政府采购中承担主体责任的应是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有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制定了《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这种管理模式的探索,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产生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但有些做法还值得商榷。一、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信息不能“通用”目前,有些采购人通过遴选,建立了自己的采购代理机构库,为了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有的采购人参考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制定出台了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也采取记分管理的方式,特别是将记分的结果公布于众。而有些采购人在遴选过程中还将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受过采购人的记分处罚行为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这就存在一个信息“共享”问题,也就是说,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信息能否被其他采购人所“通用”或“借鉴”,是否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