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牟利性打假行为是一种大量、反复购买存在问题的产品并据此索赔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食品领域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予以肯定。但近年来,随着极端牟利性打假案件的急剧增多,且多为非食品品质相关的标识瑕疵问题,使得其消极效果日益受到关注。目前,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这种行为存在许多争议,折射到司法领域中,就是这类案件同案异判的问题较为严重。对此,法院应严格依据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依法认定牟利性打假者的身份,统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对这类案件采取有限度的支持态度,在保留其正面效应的同时避免负面影响。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