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共享经济时代,劳动组织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个体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会越来越频繁,摩擦也会因为新经济模式的出现而出现。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已经很难适应平台经济发展中新型的灵活用工形式,并且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悖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解决当局互联网平台公司与劳动个体因主体地位不确定、劳动个人信用问题等引发的矛盾,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让新型灵活的就业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且能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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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