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编辑同志:我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一栋价值400余万元的房屋归我所有。登记离婚后,前夫却出尔反尔,以其作为赠与人在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其有权撤销赠与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并办理归我一人所有的变更登记。请问:前夫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