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加以了限制,该规则曾因《民法通则》起草时的立法技术缺陷导致其适用范围扩张化,加之未明确其性质及适用条件,在过去三十余年间的司法实践中其屡遭滥用。承认该规则发挥过的正面作用及其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需要明确适用主体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适用此条时不应得到支持;列举确定损失分担数额的主要参考因素;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与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