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僵硬性使得其无法直面“风险社会”对刑法提出的要求。罪刑法定的价值关怀在于保护个人权利,而现代刑法的功能在于保障人权,也在于社会防卫。由此,罪刑法定原则亟须转变才能适应现实要求。这种转变既包括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也包括价值内涵的转变,同时还需要罪刑均衡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进行补足,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适应当代刑法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