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