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从事贫困治理并非从来就有,政府为何应当承担治贫职责亦非不证自明。经典的规范性政府理论告诉我们,政府的根本职责是基于公共利益而管理公共事务,由此政府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公共事务是与社会所有成员都有利害关系的事情,逻辑上包含公益、公害和公正三类,由此政府的基本职责分别是造福于民、为民除害和主持公道。贫困是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人们因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资源而陷入困境的生存状态,它不仅直接与贫困人口利害相关,而且会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与社会所有成员利害相关,从而具有公共事务属性,故政府治理贫困责无旁贷。政府治贫实质上是帮助贫困人口提升福利,故属于造福于民的职责。从规范角度论证政府应承担治贫职责,不仅有助于完善和发展政府职责理论,而且有助于推动政府治贫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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