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诈骗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二者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他的行为成正比,如果将合同诈骗当成合同欺诈来处理,不仅会有放纵犯罪的可能,还会使因合同诈骗受到侵害的市场经济秩序得不到应有的弥补。另外一方面,如果将合同欺诈错误地当成合同诈骗从而引起检察机关的追诉程序,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加重了本来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人的责任,这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践踏。因此,对两者的严格区分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