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消费者的算法价格歧视在我国处于"犯众怒但无制裁"的状态,这一方面源于消费者举证困难,另一方面源于我国法律尚无法提供完备的请求权基础。美欧均采用"赋权"的方式处理算法价格歧视:美国通过民事权利保护立法的延伸适用,有效避免了针对特定消费者群体的价格歧视;欧盟强调个人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对信息在算法当中的使用以及对自动化决策的限制实现了对算法价格歧视的控制。美欧路径虽有差异,但共性在于均秉持了"权利-市场"理念:原则上承认市场竞争自由与企业定价自由,仅在定价行为触犯某些权利或法益时才会加以规制。我国应当借鉴上述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权利优先"的司法理念的同时,效仿欧盟,以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责任建构限制算法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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