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好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是各国普遍做法。在我国,是否允许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是否应当对营利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是学界关注的焦点。非营利组织通过营利性活动获取营利性收入,既是实现组织特征的现实需要,又存在税收优惠的法理基础。针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的营利活动,可以借鉴德国的"区域理论",将其营利性行为进行分类,不同类型营利行为产生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条款。以德国非营利组织德国体育协会营利性收入的税收优惠为例,分析德国体育协会营利性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营利性收入的税法规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认定非营利组织主体和税收优惠资格、确定税收优惠条款方面相关法律的建议。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