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属于新增免责事由,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即在面对紧急状况时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而对相对人或者相对物实施强力措施的一种救济。从古至今,自助行为由最初最为普遍的定分止争的方式发展成被社会所抵制,认为是野蛮的手段。近年来,法学界试图为自助行为正名,将之纳入《民法典》,但是《民法典》中对自助行为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缺乏对相关内容的具体认定,这一条款难以引用于具体司法实务中。为此,应对这一条款中的具体项目进行认定,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指明方向,避免因误用、滥用带来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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