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行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广东、四川等7个省(市)确定了17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该项制度的改革自此拉开了帷幕。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系统运行近15年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与重构,其突破了以往检察工作的"三级审批办案模式",为检察机关内部去行政化做出了有益贡献,同时也有利于确立和强化检察权的司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