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服务期的约定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屡见不鲜,除了民航业等行业需要对员工提供长期系统培训之外,其他行业约定服务期往往是基于一些其他的特殊待遇上,最常见的约定服务期的理由是北京户口。对于服务期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有明文规定,户口不能成为约定服务期的缘由,但基于中国户籍制度的特殊性与北京户口的稀缺性,实践过程中北京地区的法院往往会以诚实守信原则作出劳动者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补偿的判决。笔者将通过梳理北京地区35个涉及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案例,通过各级法院的不同判决,探究我国以户籍约定劳动服务期的合理性与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