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保持长久不变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方针,如何利用土地调整和土地确权来回应人口变动与土地承包的矛盾成为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现实难题。具体表现在: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嵌入的自治传统和集体成员权的法理隐喻事实上满足了土地调整的发生条件,而且在现阶段土地调整的正面效应可能大于负面影响,它能够维持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减轻农业生产效率损失和促进社会公平,而土地确权却难以有效解决承包期内时间线上的动态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土地调整并非万能,它也可能导致土地细碎化、土地投资减少、农民经营预期不稳等弊端,而土地确权恰好能够通过明晰产权、确定权属来增加土地投资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定量分析发现,现阶段,作为正式制度的土地确权一时难以替代表征为非正式制度的土地调整,土地调整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土地确权时同步进行土地调整更有助于公平和效率目标的实现,在土地确权完成后的5年之内也是土地调整合理的窗口期。因此,需要抓紧时间做好土地确权的收尾工作,保留土地调整作为农村土地制度内部调适的合理选项,在二轮承包期到期时同步开展土地确权和土地调整工作,把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实施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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