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级平台依靠数字技术获得的特殊市场力量已经凸显。传统的市场力量滥用控制制度,本质上要求具有强大市场力量的经营者承担特定的行为义务,以此为参照,超级平台市场力量法律控制在中国、德国和欧盟呈现出了准用传统滥用控制制度、预防性反垄断控制和行业直接规制三种模式。德国模式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新的市场力量类型和预防性控制,尝试挖掘反垄断理论解释力并拓展制度的数字化适应性。欧盟模式的立法目的和保护法益与竞争法相同,但直接规制模式舍弃竞争利益考量,脱离立法目的的规约,制度纠错成本高。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此前执法实践确立的反垄断法准用模式,在数字经济迅速迭代更新的当下,有利于实现促进创新和发展的审慎监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