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川农规〔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四川省农业植物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发布施行。原农业厅2012年9月7日发布的《四川省农业植物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