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出了修正,通过提高法定最高刑期和调整量刑结构来加大惩罚的刑罚剂量,这种严刑峻法对回应有关社会呼声和暂时压制高发的集资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现代集资类犯罪的场景不同于早期刑事对其立法的环境,刑法在此方面的修改应当关注现代集资犯罪的型构变化,纾解资本市场交易创新诉求与刑事司法泛刑化间的紧张,适当释放刑法原有压缩金融创新的空间,将影响金融交易秩序的行为放逐给行政监管,抑制"重刑主义"超出罪质供给给资本市场过于苛刻刑罚的趋势;厘清行政制裁与刑罚打击边界,以免重刑造成金融改革创新在规避风险中止步退却,致使刑法背负影响金融交易效率、金融创新和民营经济繁荣发展的"恶法"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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