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留置措施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于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措施,这将留置措施推向了风口浪尖,学界围绕留置措施进行了一系列讨论,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与进步。但纵观《监察法》,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依然不够完善,故有必要对留置之性质、其适用的案件类型、被调查者留置在何地及留置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介入等关键性问题予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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