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学者们争议较多。状态犯不应成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前提,事后行为应是独立的犯罪,所侵害法益的范围及程度不应超过前行为。在对事后行为不可罚的原因进行解释时,无论是照搬大陆法系的法规竞合理论、构成要件理论,还是修正后的禁止重复评价理论、吸收犯理论,均难言准确合理。在实践中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应当把握四个方面:前行为成立犯罪并既遂、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行为的主体应具有同一性、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延伸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