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晋发改规发〔2023〕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8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2018年出台的《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形成了新版《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晋发改成本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