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对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采取不同的起算点,但受制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准的主观性和案件的复杂多样性,很多时候很难推断出行政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计算难度。与诉讼时效不同,立法者在设定起诉期限起算点时的基本立场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外部性特点,始于行政行为的对外作出,而并非以内部行政行为或过程性行政行为为基准。所以,在确定一般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定标准时,应当围绕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展开。这不仅在客观上易于操作,而且在功能上可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