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保险人受理投保前负责对保险标的的质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种特别约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称为保险人放弃要求投保人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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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