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落实,法官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范式逐步由"科层式"向"扁平化"转型,但放权并非放任,独立裁判仅为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如何构建司改背景下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合理平衡"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议题。对于该项机制的构建,需从审判监督管理的缘由及内涵出发,把握其在遵循司法审判规律,突出审判服务供给,以及注重多元手段调整等方面的性质品格。在整体设计中应注重三项逻辑的转变,即由单向监管向系统服务的转变,由结果导向向过程导向的转变,以及由单向突破向整体推进的转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