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是最常见的“被监护人”类型。借由中国《适用法》第30条“有利于”规则的指引,域外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法律应得为中国法院所用。然而《适用法》颁行十载有余,法院根据该法第30条的指引适用外域法的情况几近于零。一些判决更是有意回避“有利于”规则。此现象不可仅仅归结于司法惰怠。某些外域法看似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更为“先进”,却是由“主体—权利”结构及“功利—理性主导”这两大西方法律文化特质演绎而来。此二者不仅无法得到国人的观念认同,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两大支撑“天人同质”和“泛伦理化”背道而驰。中西文化异质或为《适用法》第30条的选法标准难以在实践中下落的原因之一。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