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入编《民法典》,对民事执行治理产生了双重影响。尊严型人格权和自由型人格权逐步倚重,失信惩戒的执行威慑力对应削减。在"法法衔接"的背景下,一方面要强调执行威慑程序中的人格权保障,另一方面也要研究人格权在执行治理当中的法治限度。通过建构以威慑标准和人格权保障为各自主线的双层救济机制和法治限度规则,从程序规则上实现实体人格利益的让渡,由量入质逐步实现执行治理的善治,以期破解执行司法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