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租赁物体量庞大,整体出租时,缔约人未对租赁物作精确测量;根据经验和类型,缔约人同意通过匡算面积,确认租金价格。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以匡算面积与实际面积产生误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减少租金、变更合同条款、返还多收的押金和租金。一审法院支持返还多收的押金和租金;二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本文认为,以匡算面积确认租金价格符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合意性特征,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在不能证明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下,承租人冀通过司法变更达到减少租金目的,属于强行变更合同合意性行为,不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