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时期,立法和司法在不同层面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规制,但仍不能充分保护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相比《合同法》第410条,《民法典》第933条改进了任意解除权制度,但规定的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责任过于严苛,与违约责任无法区分。所以为了更科学的规制有偿委托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须对《民法典》第933条进行以下改进:首先,除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只能基于重大原因解除其他有偿委托合同;其次,应当以是否履行合同主要内容划分解除方的赔偿范围;最后,若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除涉及人身信赖关系和公共利益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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