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律及其实施具有高密度事前管控、涉多元正当利益衡平以及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等特性,传统的法律"传送带"模式将环境执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附庸,导致了立法对环境执法的有效规范供给不足,法规范所传送的内容受限形成的环境执法僵化,以及立法内容抽离场域而不具有可实现性等阻滞效应。为应对"传送带"模式下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链接不畅、环境法治受限等问题,环境法规范模式需要从立法中心主义逐步向规制中心主义转型,即在环境事项上的权力配置逐步由立法机关主导转向规制机关主导,环境法律规则主要在行政阶段产生并由执法机关采用更有效的方式实施,以实现更加灵活和更具适应性的规则生成机制和规制执法机制,同时通过现有的司法体系和社会自我规制力量,为这一转型提供缓和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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