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国人在华犯罪案件一直存在着逮捕率过高的问题,构罪即捕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不利于保护外国人的基本权利,也有违《刑法》的平等原则。究其原因是司法机关对于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存在认识误区,过分强调国家主权和安全,认为外国人普遍具有危险性。但是外国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是所有外国人都具有危险性,应运用从"证据"到"行为"再到"危险"的方法进行推定,并在逮捕中树立"有危险才逮捕"的标准。

  • 单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