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工程总承包模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分包效力问题。设计、施工板块整体分包和将主体结构设计、施工分包是不被允许的。二是勘察工作的法律问题。前期勘察工作纳入发包范围虽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适宜性,但暂不提倡将其列入;施工勘察的责任承担需结合施工勘查工作是否纳入合同范围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不可预见地质条件风险的责任,偏向于由建设单位承担。三是联合体外部及内部的法律责任问题。联合体对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的法律责任划分应视联合体内部协议的具体约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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