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予以本土化不符合我国的立法模式和司法模式,无益于降低司法成本,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从长远角度考虑对社会并无益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简单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要注重"教育、感化、挽救"以及从长远角度考虑对未成年人乃至社会的影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探索和构筑中国特色的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收容教养、社会矫治体系等系列制度在内的少年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