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工具性,是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在研究方法上,马克思采用唯物辩证法考察法律的历史性和本质,正确分析了法律的功能性,强调了法律的群众性和实践性;在当代价值上,社会主义国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就要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科学合理的法学方法论,对现实的法治现象做具体历史的分析。研究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其意义不仅在于消除一些僵化的法治认识,正确看待法治的工具性功能,理顺法治的群众性和社会关系性,也是为了吸取以往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更好地顺应现代文明趋势和警惕西方自由主义法治体系的侵袭,不断推动法治文明向更高阶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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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