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时代急剧变革,共享经济模式迅速崛起,使用权的地位在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不能推导出使用盗窃是否具有可罚性。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使用权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保护,从盗窃罪的刑法史可以得出盗窃罪之对象是基于经济发展而在不断变动的,刑法的谦抑性不能成为刑事手段缺位的理由,民事手段并不足以调整共享经济模式带来的变革。使用盗窃可以解释为利益盗窃,利益盗窃并未突破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占有应理解为规范性的占有。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利益盗窃的数额是可以量化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