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起纠纷 人民调解续乡情

作者:付晓晓
来源:人民调解, 2021, (05): 37-38.
DOI:10.19380/j.cnki.cn11-2790/d.2021.05.015

摘要

<正>纠纷背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某村村民米某与马某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米某以每亩125元/年的价格出租35亩土地给马某种植,租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2年,马某一次性支付了12年的土地租金52500元给米某。2017年,马某开始种植。2019年2月,米某以签订合同时土地租金过低为由,要求按照每亩300元/年计算,否则就收回土地。马某不同意,并提出为方便生产,自己已投入了大量资金为土地安装了滴灌设施,米某不能收回土地,双方就此产生纠纷。2019年2月11日,马某到塔城市阿西尔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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