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制定,成年监护制度涵盖更为宽泛的主体和更为多样的分类情形,同时由于成年监护涉及更多的利益和财产纠纷,因此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被监护的成年障碍者的个人意愿很难得到足够的尊重和重视。要实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重视成年障碍者自主决策的权益,逐渐完善成年障碍者自主决策能力的分类制度,承认成年障碍者具有不同程度的民事决策能力,推进成年监护制度向成年障碍者自主决策的方向发展,应当是成年监护主的改革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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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