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能就船员劳动报酬优先权问题形成完整的体系化解释。通过考察船员各类劳动报酬与船舶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得出船员劳动报酬优先权的客体范围应将船员带薪年休假工资、单船单派的船员待派工资纳入其中,排除与船舶无关的其他船员带薪休假工资、船员待派工资,并综合协调实质关联性与政策因素、公平因素和违法因素等因素,强化船员利益的保护,保证船员劳动报酬优先权的公平性,剔除自愿的船员非法作业收入。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