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某汽车行业跨国集团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位于美洲某国。2014年12月30日,A公司设在开曼群岛的全资子公司B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其全资子公司C,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C公司有3位董事,但其工作地点均不在C公司及其设在中国内地的全资控股公司(即后文提到的D公司),且3位董事未从上述公司取酬。C公司另有3名从事A公司大中华区教育培训工作的员工。2015年2月25日,C公司在中国内地某处投资7.5亿元,设立了全资控股公司D,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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