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美国政府进行232调查不符合GATT第1条和第2条,且实质上为保障措施。DSU的严格规定导致中国的反制困难重重,其合法性的证明只能从WTO体系外的国际法入手,因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重大违约"有成为DSU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在DSU无法为我国提供反制依据的情况下,一般国际法在特殊法领域可能存在适用的空间;通过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可以使得引用WTO体系外条款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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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