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时下对传统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一些"脸谱化"描述,如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法一统,社会与法律绝对停滞,司法行政完全混同,专制之下毫无法制,等等。在黑格尔、韦伯等西方视野中,传统中国更是反法治的代名词。这些描述有一定合理性,但有不少放大与扭曲,不乏现代文明和西方文明对传统中国的偏见与傲慢,是"法律东方主义"的叙事体现。古代君主权力虽然强大,但也会受到某些制约,并非想象中的恣意妄为。古代法律不能局限于律典律令,而是礼典、习惯法、伦常等组成的多元性的礼法体系。除却刑法之外,也存在行政、经济、民事、礼仪等各方面规范。行政与司法并非完全混同,而是"合中有分",中央一级多由不同部门执掌行政司法两权。绝对停滞论则抹杀了历史上的法律变革,最终让中西文明沦为文明与野蛮的二元对立。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理应批判,但不能过度扭曲,而应做出实事求是的客观分析,对其制度治理的合理资源应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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