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流浪动物侵权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但其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救济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负担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应当承担流浪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对提高被侵权人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

  • 单位
    中共张家界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