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双碳”目标和能源革命的驱动,应在系统观念下对我国能源法制进行“低碳化”改造,在注入“双碳”法律功能的同时使之与现行法制体系相兼容。鉴于现行能源法制的“双碳”欠缺与不足,我国能源法制应“补短板强弱项”,将“双碳”全面融入能源法制建设之中:确立能源“双碳”目标与能源转型目标、在贯彻多元理念的同时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突出协同原则、建立能源消耗“双控”与碳排放“双控”相结合机制、实现法律与政策的治理协同,并加强能源安全、能源科技、能源结构调整和转型、能源市场、能源治理等领域的“低碳化”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