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和天然野生动物的差别化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科学的规定。本文以“深圳鹦鹉案”为例,对该司法解释的进步性作简要评析。为高质量推进解释的适用,建议进一步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根据野外种群濒危程度、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三大类型,进而采取差别化的刑罚措施,以实现更高水平的保护。为推进我国的环境刑事法治建设,应着力加强刑事环境法学和环境刑法学的对话和沟通,弥合知识结构上“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多重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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