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重新退回到《大清新刑律》所采用的十二周岁标准——这多少有些“出人意料”。目前的研究和争议主要止步于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教义学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这一条款的反思与检讨显然是不足的,而这也正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