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通过行政特许,创设了一项新型民事权利即中药品种专有权。中药品种是一种源于中药传统知识的非专利药品知识,其中未被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其专有权,则不是商业秘密权或特许经营权,而仅是与美国Hatch-Waxman法案和孤儿药品法案所规定的药品资料专属权相近似的知识产权,两者国际法渊源均是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依据中药品种是非专利技术知识、其专有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这两点结论,可得出通过财产权规则可对非专利技术知识(含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