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予以释义,对于婚内共同财产分割,请求主体应严格限于夫妻一方。在适用情形上,应将分割规则的适用情形予以扩张,在一方严重阻碍另一方正当行使共同财产管理、处分行为时,类推适用第4条的规定。分割范围应以起诉的夫妻一方的请求内容为限。分割原则可类推适用离婚财产分割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应保留生活必需品之使用权。在效力上,坚守共有物分割之立场,不涉及夫妻财产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