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且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权力的人民性本质特征、自我膨胀和扩张的本性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蕴意,均决定了必须对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进行监督。基于行政执法机关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维护,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的监督,应摒弃传统“有错必纠”的监督理念,改取“适度容忍”的谦抑性监督原则。具体可从检察监督、监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我监督以及权利相关人的救济监督等方面构建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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