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涉港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针对香港问题行使权力的规范载体,对于如何理解其地位、效力与功能,内地与香港学界未能形成共识,两方的分歧在“西九龙‘一地两检’司法审查案”中被集中体现。基于香港宪制结构的内涵,无论是依据宪法还是基本法所作的“人大决定”在香港均具有法律地位,过往香港学界对此予以区隔对待的观点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无法自洽。当然,由于“人大涉港决定”内涵的多元性,其效力层级需要结合法源理论加以分析,“立法规则式决定”与“法律裁决式决定”属于效力渊源,可作为裁判依据加以适用,而“政治决断式决定”属于“认知渊源”,只能作为裁判理由加以援引。“人大涉港决定”根据其类型,分别具有型塑宪制结构、监督司法权与处理重大政治问题的复合式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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