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决重作依附于撤销判决而存在,判决重作的时限规定是指在撤销原行政行为后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进行时间限定,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判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在《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对判决重作进行时限的要求,司法实践判决书中出现了对时间不做要求、法定期限要求和具体时间要求三种情况,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对时限规定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时限规定的设想,希望对完善行政判决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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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大学;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